一、引子:
1.身边的例子:
2024年,贵州某监理公司在贵安新区监理的某项目因工程造价超概而被罚款。
2.政府通报的类似案例:
①贵阳市综合整治(湖水治理)管网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时将280万元“暂列金额”纳入工程量清单竞争性内容,导致施工单位通过虚报材料单价(如管道防腐涂料单价虚增20%)获取不平衡报价,最终结算价远超控制价。
②一机场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疏漏和材料价格失控,导致结算金额超概2900万元。设计图纸与现场条件严重不符,导致138项设计变更和84份签证,设计单位未优化方案,直接采用高价材料替代原设计,未履行限额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未严格审核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导致施工单位通过“暂列金额”等漏洞抬高材料价格,擅自新增建设内容(如律师楼、采光棚等),扩大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超概算1200万元;施工单位故意抬高预计变更项目的材料单价(如抗暴墙综合单价差异达14万元),频繁变更材料规格抬高结算价;监理单位未对施工单位的高价材料采购进行有效监督,甚至默许不合理变更,监理机构人员流动性大,专业能力不足,导致施工方“小动作”未被及时发现。
二、案例延伸:
1.施工单位部分可能存在的“小动作”:
①以保持系统匹配性、前后一致性等看似合理的理由哄抬材料单价;以十分详尽的材料型号规格参数等迫使项目采用施工单位推荐的高价供货商材料;以“市场波动”或者故意拖延至高价时段等方式抬高价格。
②将施工问题或者可以通过简单的施工技术措施改进的问题包装成设计缺陷,转嫁责任借故要求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利用设计漏洞,要求变更辅助结构或分项工程(如桩基超灌量、混凝土标号提升),将本应自行承担的技术措施费用转嫁给建设单位。
③不平衡报价,对预计工程量增加的项目报高价,减少的项目报低价。
④通过重复计量、超挖虚报、虚构隐蔽工程等方式夸大工程量:定额高套。
以上是通过技术手段、信息不对称的方式,利用甲方、设计方对现场不了解或专业能力不足等缺陷迫使其他参建方同意提高造价。更加复杂而隐晦的方式则是:与甲方或其他参建方勾连甚至利益绑定,利用甲方管理能力不足等缺陷,以项目造价控制等并无关联的方式迫使参建单位人员发生变动,使其默许或同意增加项目造价。
2.政府对规划及造价控制执法趋严,责任全覆盖。(相关文件:《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3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概算管理的责任划分条款》)
三、某项目询价工作难点
1.现状:因甲方资金拨付不到位不及时等原因,进度严重滞后。
2.疑难点:目前该项目询价材料细目众多、材料限定规格详尽、工作量很大,施工方在询价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套路是:在满足自身利润率基础之上,预留足量超量的砍价空间,监理方以中立立场提供询价结果,根据市场询价折中估价,审计方按厂价最低价给出询价结果。若按照监理和审计单位询价结果的平均价为准,虽然施工方表面不同意,综合下来总包还是能在利润率基础之上再赚几个点的,但集腋成裘、积少成多,最终的项目结算大概率会因大量材料重新询价而导致工程总造价超出概算,且目前不可控,这是其一。最为关键的是,另一方面,往往施工方还不会同意这样的询价结果,常常导致询价结果被搁置,现场进度被耽误,就只能大量地缓慢进行现场四方询价了。
3.现状分析及风险:甲方对项目进度款拨付不到位不及时,施工方资源协调难,人员工作积极性差,进度缓慢,甲方为赶进度暂放造价控制,一边催促施工方继续推进工作,一边要求监理审计‘松口’提价,不顾超概风险将责任留给过程管理方。在询价工作中发现,施工方反正收不到钱,在面临进度推进压力的情况下,询价就有一个询一个,价钱能多高是多高,不满足就可以拿材料价格没审核通过而被迫暂停施工作为理由,正中下怀。而监理和审计却被甲乙两方堵在了路中央。监理和审计单位,是一条接一条地,疲于应对频繁的询价要求,反而被施工单位架着往前走,目前监理和审计两方由于受到来自建设单位的压力,无法进行统筹安排,给项目造价工作留下了隐患。
四、监理询价工作建议:
①施工方拒不接受询价结果,监理单位在要求参建各方签署决议书时,也应主导和完成询价会议流程,坚持要求参建各方签署相关决议书意见,并明示:施工方拒签,已书面告知甲方,监理仅提供独立询价协助,供甲方参考,询价结果由甲方最终决策,因施工方恶意抬价导致甲乙两方争议悬而不决和进度滞后,已超出监理职责范围。同时提醒施工方,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如通用条款第3.5款商定或确定”),强化施工方的配合义务。必要时可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中关于“监理会议纪要签署”的规定在监理例会或交底会中宣贯,以明确程序的合规性。
②监理单位可向甲方提交关于造价控制合规性自检报告等类型的书面报告,主要宗旨:监理积极响应了甲方工作指令,及时进行市场询价,在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内履职尽责,完成询价,监理积极协助甲方监督,及时提醒甲方:大量材料重新询价很可能导致项目预结算超概的风险发生,监理不能也没有替代甲方对材料询价进行决策。同时,可将三维公司造价部类似于造价争议处置办法的相关制度,通过监理例会或交底会的形式向参建各方宣贯执行,有必要时可与审计部门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重大争议提前报备。
③监理单位应坚持按照《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3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概算管理的责任划分条款》等规范规定及审计要求进行造价监督控制,尽量规避监理人员频繁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严格要求施工单位照图纸照方案施工、及时跟进和见证现场施工材料,审慎对待变更签证。
④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的中间联系桥梁,应积极主动与各方保持沟通,杜绝出现各单位之间、监理单位内部的信息差,防止施工单位利用信息差提高预结算造价。
⑤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同时,在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方式上,当提前的尽量不等待,应书面的尽量不口头,应公开的绝不私下单独交流,应当由自己干的事情尽量不让施工方代劳;当存在着维护甲方关系顺利收款与政府处罚秋后算账的矛盾时,应权衡短期利益得失与长期影响。
总之,在工程造价监督控制过程中,规范程序、明确权责、强化证据链,才能确保监理在合理合规前提下有效平衡各方关系,保证项目顺利推进,从而保障监理自身权益。由于本人水平有限,以上探讨内容有不全面不深入不妥当之处,还望同行批评指正。